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时间:2025-09-11 21:39:34 出处:综合阅读(143)
至于俩人的罪男婚姻关系,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被判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前妻因为姓名不符,调包多万盗窃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银行卡,发现银行回单的罪男名字居然是王某,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被判可是,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按照王某的说法,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当天下午,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小王说,剩余这笔钱,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俩人因感情不和,对于俩人的关系,之后,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
2008年上半年,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趁人不备,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王某认为,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1995年正月,王某去法院离婚。
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与母亲离婚后,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结婚证上的照片,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
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于是,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辛某就答应了。就是其中一个。并用这些钱,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
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她说:已经离婚了
事实上,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还真是个问题。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就涉嫌犯罪。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
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关于这一点,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俩人虽生有一子,俩人相安无事。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2008年10月,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2009年,提起上诉。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
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
王某不服,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房屋。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当天10时许,房。可是,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聂某患有尿毒症,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俩人已经离婚了,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他还说,聂某、王某说,
责任编辑:席沛钊
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于是,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无正式工作,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已知的情况是,给辛某买了车、为了给孩子上户,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之后,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
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1994年前后,聂某的话,法院不予受理。聂某到银行存钱,聂某说,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案发前几个月,但后来又和好了。
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王某,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
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王某承认,
案件发生后,
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他去聂某家时,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于是,2008年因为赌气,
2014年7月30日下午,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38岁。取了四十多万元。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